讀者:我收到稅務局寄來的查稅罰款單,判我補交6000元稅款和2000元的罰款和利息。我已經對稅務評估和計算方法提出異議,并寫信告知稅務局。請問在此情況下我是可暫停支付罰款?罰款的標準?如何計算?
福州老板娘財務咨詢有限公司-徐會計:稅務局可要求納稅人解答報稅單中矛盾之處。它們可來自同一納稅人歷年數據的比較或納稅人出示的證明文件。例如,資產評估以及存款的大幅度變動、漏報的資產、多報負債等。在此基礎上,稅務局會根據法律相關條款,提出糾正建議和理由。未說明或為充分說明理由的處理決定無效。根據最高法院1992年1月28日的判例,即便稅務局此后在其他文件中予以補充,也不能恢復稅務稽查結果。最高法院認為,在處罰決定中說明理由的原則至高無上,稅務局不能以任何借口解脫說明理由的義務。
同樣,處罰決定也必須說明未納稅的收入或資產(動產或不動產)以及評估方法。除特殊情況外,稅務局的評估法應該簡明易懂,納稅人不必進行復雜的計算。采用比較評估時應提供多個參照物。
一般來說,納稅人對其稅務提出異議,不能終止稅務局執(zhí)行其決定。納稅人仍需交納所欠稅款。唯一可以避免付款的方法是在向法庭提出起訴之前,向公共會計提出終止執(zhí)行的要求。除非是較小的數額,公共會計往往要求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擔保,以保證萬一納稅人敗訴時仍有能力支付所欠稅款。
稅務局的第二種處罰是罰款。數額根據不同情況有以下幾種:或
- 個人所得稅的罰款額為所欠稅款的10% 。
- 故意(也稱惡意)漏稅為所欠稅款的40%
- 以欺詐或作弊方式漏稅為所欠稅款的80%
未在法定期限內報稅者應支付遲付利息和應納稅款10%的滯納金。當納稅人收到稅務局發(fā)出的催付掛號信后,在30天內提交申報者,滯納金額為20%。超過30天后申報者滯納金額升至4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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